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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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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岳如与张彦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任岳如。 被告张彦国。 原告任岳如与被告张彦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2015)卫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任岳如。

被告张彦国。

原告任岳如与被告张彦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岳如撤回对被告张彦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

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松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