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张本辰。 被告张双朋。 原告张本辰诉被告张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本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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