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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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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林军与毛玉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965号 原告崔林军。 被告毛玉芳。 原告崔林军诉被告毛玉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

(2015)卫民初字第965号

原告崔林军。

被告毛玉芳。

原告崔林军诉被告毛玉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成勇

审 判 员  王尚顺

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