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宋财政与王文娟、刘银苹、王振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被告王文娟。 被告刘银苹。 被告王振高。 原告宋财政诉被告王文娟、刘银苹、王振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文娟、刘银苹到庭参加了诉

被告王文娟。

被告刘银苹。

被告王振高

原告宋财政诉被告王文娟、刘银苹、王振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文娟、刘银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振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文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5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47000元、价值14200元的三金、价值2800元的电动车一辆及房屋押金60000元。典礼后,被告王文娟经常回娘家居住。2014年农历10月10日,被告王文娟以出去上班为由外出,之后就再也不回我家。被告多次给我发送短信,表示不愿意共同生活。我与被告王文娟没有感情基础,已无法共同生活,三被告借婚姻向我索要财物,经协商不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退还彩礼47000元、价值14200元的三金一套、价值2800元的电动车一辆;2、三被告退还房屋押金60000元;3、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王文娟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订婚时原告给了20000元,送好给了14000元,房屋押金30000元,电动车、三金都没有,我还愿意过,不同意退还彩礼。

被告刘银苹辩称:与王文娟意见一致。

被告王振高未到庭,亦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

证人吴某、宋某的当庭证言各一份。

庭审中被告未出示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宋财政系卫辉市李源屯镇西口村人,被告王文娟系卫辉市李源屯镇南路庄村人。原告与被告王文娟的媒人系吴某、宋某两人,其中媒人吴某与三被告系同村街坊关系,媒人宋某系原告的本家婶子。在办理婚事过程中,原告先后给被告送去见面前20000元、送好钱20000元及房屋押金60000元。原告与被告王文娟于2014年5月12日举行典礼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九、十月份左右,被告外出上班,并住厂里,不再回原告家里。被告王文娟多次给原告发送短信,表示不愿意再共同生活。双方无子女。

本院认为:被告收受原告彩礼可以认定40000元,并收取原告房屋押金60000元。考虑到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地风俗习惯及无子女等情况,本院酌定彩礼的返还数额为25000元;另应退还房屋押金6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娟、刘银萍、王振高退还原告宋财政彩礼款25000元;

二、被告王文娟、刘银萍、王振高退还原告宋财政房屋押金60000元。

以上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

陪 审 员  梁汉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松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