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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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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41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崔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015)卫民初字第141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崔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