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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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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与吴伞(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李永利。 被告吴伞(年)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利与被告吴伞(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

(2015)卫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永利

被告吴伞(年)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利与被告吴伞(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