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13号
被申请人任某某。
申请人称:2014年11月8日,申请人杨某某经朋友李欣远介绍借给被申请人李某某、任某某夫妻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未还借款,并多次联系都不接电话。现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小区26号楼2单元1202室房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李某某、任某某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