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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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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任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13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任某某。 申请人称:2014年11月8日,申请人杨某某经朋友李欣远介绍借给被申请人李某某、任某某夫妻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经多次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213号

申请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任某某

申请人称:2014年11月8日,申请人杨某某经朋友李欣远介绍借给被申请人李某某任某某夫妻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未还借款,并多次联系都不接电话。现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新乡市伟业中央公园小区26号楼2单元1202室房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李某某、任某某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