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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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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法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 于某某诉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15)延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法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15)延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7550元予以冻结。

执行员  胡殿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