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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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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法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 于某某诉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15)延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法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15)延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新乡市三林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在你行的存款8050元予以冻结。

执行员  胡殿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