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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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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振邦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857号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琳,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振邦,系原告之父亲。 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

(2015)卫民初字第857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琳,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振邦,系原告之父亲。

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成勇

审判员  王尚顺

陪审员  原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