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895号
原告潘立付。
原告吴玉枝。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德武。
被告潘立义。
被告潘立文。
原告潘立付、吴玉枝诉被告潘立义、潘立文土地归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立付、吴玉枝诉称,二原告与二被告系兄弟四个。弟兄四个老人去世后,二位老人留下1.8亩责任田(一整块土地)。依理、依法应该兄弟四个平均分配。二被告无理将老人这1.8亩责任田独自占有,第一被告潘立义全部耕种,第二被告潘立文将这1.8亩责任田的国家粮食直补占为己有。为此,经村、镇部门多次调解无效,特诉至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二被告归还二原告责任田0.9亩。
被告潘立义辩称,这1.8亩地是村委调整给我孙子的,现由我儿子耕种,与我没牵连。
被告潘立文辩称,0.9亩责任田经过调查按事实按证据来说,该是谁的是谁的。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卫辉市太公镇西代村的村民。原告吴玉枝系原告潘立付、被告潘立义、潘立文的兄嫂,另原、被告还有姐妹三人,均已成家。本案讼争耕地隶属于卫辉市太公镇西代村村民委员会。耕地位于该村西北角“西十亩地”处。卫辉市太公镇西代村村民委员会系该耕地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
讼争耕地系卫辉市太公镇西代村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秋季调整土地时,以村民家庭户(成员)为单位,分给原、被告之父潘美名下的责任田。2000年2月份,潘美亡故。2002年被告潘立义家庭成员耕种至今。期间,双方亦无争议。近时,被告潘立义家庭成员将该地转包他人,引起矛盾,酿成纠纷。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讼争耕地,系原、被告住所地卫辉市太公镇西代村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调整土地时,分给原、被告父亲名下的责任田。原、被告父亲亡故后,从2002年起,由被告潘立义家庭成员耕种至今。近时,由于该耕地的转包,原、被告形成矛盾。现原告以其父故后应处分该耕地为由,诉至本院,因该争议耕地隶属于原、被告住所地卫辉市太公镇西代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员是讼争耕地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立付、吴玉枝对被告潘立义、潘立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保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