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98号
原告黄亚庆。
委托代理人黄贵水。
被告李煜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庆诉被告李煜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煜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煜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庆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