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4号
原告任森科。
法定代表人:周志明
原告任森科与被告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村完全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森科撤回对被告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村完全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