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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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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顺与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934号 原告陈永顺。 被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陈永顺诉被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向本

(2015)卫民初字934号

原告陈永顺

被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陈永顺诉被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