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马亚男。 委托代理人马玉根。 被告张爱玲。 负责人周学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吴丽丽,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亚男诉被告张爱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亚男撤回对被告张爱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亚男承担。 审判长 靖胜忠 审判员 郭庆梅 审判员 张新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