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贾玉东。 被告孙建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东与被告孙建亮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玉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文万洲 陪审员 何在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2015)卫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贾玉东。 被告孙建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东与被告孙建亮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玉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文万洲 陪审员 何在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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