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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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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华与何荣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吴英华。 被告何荣勋。 原告吴英华与被告何荣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

(2015)卫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吴英华

被告何荣勋。

原告吴英华与被告何荣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英华撤回对被告何荣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

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松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