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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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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国与刘栓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唐志国。 委托代理人谢荣华、张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栓根。 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

(2015)卫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唐志国。

委托代理人谢荣华、张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栓根。

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