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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凤莲与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姚凤莲。 被告赵来法。 原告姚凤莲诉被告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成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

(2015)卫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姚凤莲。

被告赵来法。

原告姚凤莲诉被告赵来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成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现原告急需用钱,而被告无诚意还款。现要求被告给偿还借款20000元。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请求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1月2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4月底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来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凤莲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