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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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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波与刘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姜文波, 被告刘春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波诉被告刘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5)卫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姜文波,

被告刘春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波诉被告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仲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