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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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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孙树林、孙山林、翟振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树林,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封丘县陈固乡闫村2组。

委托代理人:尹浚,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林,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封丘县陈固乡闫村180号。

被告翟振朝,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10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树林、孙山林、翟振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原告受理费525元,退还一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