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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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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喜民与齐庆山、任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牛喜民,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齐庆山,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告:任美琴(小名任小美),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牛喜民诉被告齐庆山、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牛喜民,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齐庆山,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告:任美琴(小名任小美),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牛喜民诉被告齐庆山、任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喜民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喜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7.5元,由原告牛喜民负担。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