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牛喜民,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齐庆山,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告:任美琴(小名任小美),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牛喜民诉被告齐庆山、任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喜民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喜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7.5元,由原告牛喜民负担。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