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7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刚,总经理。 住所地:封丘县起重大道西段。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哺,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曹利,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曹敏,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哺、曹利、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 审判员 孙思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