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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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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哺、曹利、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712号 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刚,总经理。 住所地:封丘县起重大道西段。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哺,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712号

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刚,总经理。

住所地:封丘县起重大道西段。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哺,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曹利,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曹敏,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哺、曹利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

审判员  孙思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