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玉梅与封丘县农科所、李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李玉梅,女,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赵培增,所长。 被告:李长亮,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李玉梅,女,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赵培增,所长。

被告:李长亮,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国厂,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封丘县农科所、李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