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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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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14号 原告:郭某甲,女,1958年10月2日生,回族,城镇居民。 被告:刘某甲,男,1959年6月19日生,回族,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7月22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14号

原告:某甲,女,1958年10月2日生,回族,城镇居民。

被告:刘某甲,男,1959年6月19日生,回族,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孙思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