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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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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自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封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翟自新,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乡市和平路中段体育馆南邻新乡市投资集团1-3层。 负责人:苏传军,总经理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封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翟自新,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乡市和平路中段体育馆南邻新乡市投资集团1-3层。

负责人:苏传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久安,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翟自新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