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579号 原告:王秋荣,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保红,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天平,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秋荣诉被告刘保红、刘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荣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75元,由原告王秋荣负担。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