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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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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何仕远、温广华、何仕坚、李俊玲、何风胜、高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师春勤,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东段路南 组织机构代码:67009464-0. 委托代理人许新恩,该单位业务部主任。 被告何仕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师春勤,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