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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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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鹿永强、鹿治恒、李国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 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单位高级专员。 被告:鹿永强,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8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

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单位高级专员。

被告:鹿永强,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封丘县曹岗乡鹿合村。

被告:鹿治恒,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封丘县曹岗乡鹿合村。

被告:李国彦,男,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封丘县曹岗乡鹿合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鹿永强、鹿治恒、李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丁天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