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 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 被告:李俊,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 被告:蔡清明,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 被告:李建国,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李俊、蔡清明、李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丁天祥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鲍 玉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