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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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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李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 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

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高级专员。

被告:李俊,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

被告:蔡清明,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

被告:李建国,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李俊、蔡清明、李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丁天祥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鲍     玉     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