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509号
原告化松,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刘社军,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杨俊三,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松诉被告刘社军、杨俊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化松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 天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