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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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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松与刘社军、杨俊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509号 原告化松,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刘社军,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杨俊三,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松诉被告刘社军、杨俊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509号

原告化松,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刘社军,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杨俊三,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松诉被告刘社军、杨俊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化松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 天 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