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474号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长 温义文 审判员 冯立军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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