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7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刚,总经理。 住址封丘县起重大道西段。 被告郑纪修,男。 委托代理人吕占山,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纪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波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陈金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士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