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宁某。 被告:连某。 委托代理人:吕占山,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又未提出反诉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判员 蒋建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