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卢克旺与程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卢克旺,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封丘县冯村乡张广村 被告:程相刚,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住封丘县冯村乡张广村 原告卢克旺诉被告程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克旺于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卢克旺,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封丘县冯村乡张广村

被告:程相刚,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住封丘县冯村乡张广村

原告卢克旺诉被告程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克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克旺与被告程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克旺诉称:2012年2月8日,被告程相刚因给其母亲看病,从原告卢克旺手中借走现金2000元,并为原告卢克旺出具借条一份,事后经原告卢克旺多次向被告程相刚催要该借款被告程相刚拒不偿还,至今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相刚偿还原告卢克旺借款2000元及支付利息。

被告程相刚辩称:我欠原告卢克旺2000元钱是事实,但是我没有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的审理焦点确定为:原告卢克旺请求被告程相刚偿还借款2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焦点,原告卢克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程相刚对该借条无异议。被告程相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卢克旺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卢克旺与被告程相刚是同村的村民。2012年2月8日被告程相刚因为母亲生病无钱医治,向原告卢克旺借款2000元,并为原告卢克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卢克旺两千元。2000元程相刚,证明人程传平2012年2月8号。”事后原告卢克旺多次向被告程相刚催要该借款未果,以致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依法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程相刚作为债务人向原告卢克旺借款2000元,并亲自为原告卢克旺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卢克旺作为债权人请求被告程相刚返还借款本金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涉案借条上未有利息约定,原告卢克旺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卢克旺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相刚返还原告卢克旺借款本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卢克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相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