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贤凤,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希运(又名魏希云、魏喜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同顺。
再审申请人刘贤凤、魏希运因与被申请人卢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贤凤、魏希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刘贤凤、魏希运与被申请人卢同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有新的谈话录音可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证明”虽未直接注明借条字样,但其内容中有明确的表述,约定有利息等内容,综合应当认定为借据,原审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刘贤凤、魏希运称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无法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资料,不足以推翻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
综上,刘贤凤、魏希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贤凤、魏希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贾海荣
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