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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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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凤、魏希运等与刘贤凤、魏希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贤凤,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希运(又名魏希云、魏喜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同顺。 再审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贤凤,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希运(又名魏希云、魏喜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同顺。

再审申请人刘贤凤、魏希运因与被申请人卢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贤凤、魏希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刘贤凤、魏希运与被申请人卢同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有新的谈话录音可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证明”虽未直接注明借条字样,但其内容中有明确的表述,约定有利息等内容,综合应当认定为借据,原审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刘贤凤、魏希运称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无法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资料,不足以推翻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

综上,刘贤凤、魏希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贤凤、魏希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贾海荣

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