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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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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合成与赵银保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合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银保(又名赵玉良)。 再审申请人冯合成因与被申请人赵银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合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银保(又名赵玉良)。

再审申请人冯合成因与被申请人赵银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合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赵银保不是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修建厕所,封堵了冯合成往南通行的道路,侵犯冯合成的通行权。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行为合法,缺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赵银保提供的辉县市人民政府辉政文(1996)124号《关于褚邱乡〈宪录村总体规划的请示〉的批复》、辉县市褚邱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宪录村总体规划〉的批准意见》、宪录村村委会于2008年11月9日的会议记录及宪录村村委会于2013年12月13日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赵银保占用案涉土地是符合宪录村整体规划且经过宪录村村委会同意的,冯合成称赵银保占用案涉土地妨碍其通行,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对冯合成要求赵银保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冯合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冯合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合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贾海荣

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