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田坝桥镇店子上村。
法定代表人:糜祖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涛,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俊良,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风利,农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竟一,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处一处。
负责人:刘好福,经理。
原审被告:刘竟一,农民。
原审被告:刘好福,农民。
原审被告:秦小银,农民。
原审被告:秦同兴,农民。
原审被告:刘好喜,原阳县农机局退休工人。
原审被告:裴显岺,农民。
原审被告:裴新民,农民。
再审申请人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与被申请人崔俊良、裴风利、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处一处、原审被告刘竟一、刘好福、秦小银、秦同兴、刘好喜、裴显岺、裴新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申请人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及其负责人糜祖平对案涉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崔俊良和裴风利是明知的事实,及与被申请人崔俊良、裴风利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4月4日的“付款单”仅能证明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崔俊良、裴风利付款,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机关对糜祖平、秦小银、邵波、徐正忠等人的询问调查及《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中均认定案涉挖掘机是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及刘好福提供到申请人的采石场的。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的负责人糜祖平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胁迫被申请人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及刘好福签订赔偿协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爆破时操作失误,将采石场的房屋和机器设备损坏,而刘好福等人均是外地人,一旦刘好福等人脱身,采石场的损失将索赔无门,因此,糜祖平在该情况下说解决不好就开不走挖掘机,是一种自我救济行为,不应认定糜祖平实施了恐吓、胁迫的行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以糜祖平采用恐吓、胁迫的手段,强迫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处一处与其签订赔偿协议,认定该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可撤销合同。即便认定申请人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认定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1年4月4日付款单显示“付款事由:挖机租赁费(2月25日至3月31日)人民币:叁万柒钱元单位负责人批示:邵波”,付款单下方签字“崔俊良”。该付款单可以证实申请人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直接向崔俊良支付案涉挖掘机租赁费的事实。原审依据该付款单及崔俊良、刘好福对本案事实的陈述,认定申请人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知道案涉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系崔俊良、裴风利,且双方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并无不当。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经侦大队于2012年2月29日对糜祖平进行询问时,问:“2011年5月24日发生事故,是否扣押刘好福的挖掘机?”糜祖平回答:“当天晚上,我和刘好福到他的公司要求扣押他的挖掘机作抵押,并让他写条子,但他不写,也不签字,我有点冒火就说,你签不签都可以,这件事不处理好,挖掘机是开不走的,然后我们就走了”。原审依据糜祖平在2012年2月19日对公安机关询问时的回答,认定糜祖平实施了胁迫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该行为是一种自我救济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并不影响胁迫行为的成立。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处一处与申请人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损害了第三人即崔俊良、裴风利的利益。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系适用法律正确。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等人客观上没有扣押崔俊良、裴风利的挖掘机,主观上系被迫签订赔偿协议,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其不构成侵权行为。故申请人称应由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节市田坝桥镇犀牛采石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贾海荣
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