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振岭与梁天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振岭,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天文。 再审申请人李振岭与被申请人梁天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振岭,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天文。

再审申请人李振岭与被申请人梁天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振岭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判决以申请人李振岭的证据不能证明梁天文强行扣车的事实,驳回申请人李振岭的诉讼请求。现辉县市公安局对梁天文非法扣车的事实已经查实,梁天文及其扣车同伙均已承认2012年9月24日非法扣车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振岭称梁天文等人在公安机关均已承认2012年9月24日非法扣车的事实。但本院依职权向辉县市公安局调取的梁天文、董国强、姚小强、李如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审查了李振岭向本院提供了李振山、倪尚军、张兵、李志刚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均未能证明梁天文强行扣车的事实。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李振岭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综上,李振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振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贾海荣

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