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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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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