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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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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春清与郭志会、王庆婷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春清。 上诉人郭志会、郭志娟、王庆婷因与被上诉人牛春清占有物返还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春清。

上诉人郭志会、郭志娟、王庆婷因与被上诉人牛春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志会、王庆婷、郭志娟,被上诉人牛春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郭志会、郭志娟、王庆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许 琳

审判员  张军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