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春清。 上诉人郭志会、郭志娟、王庆婷因与被上诉人牛春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志会、王庆婷、郭志娟,被上诉人牛春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郭志会、郭志娟、王庆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许 琳 审判员 张军委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