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张长月,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李莹,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颖,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月与被告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莹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长月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