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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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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月与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张长月,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李莹,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颖,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月与被告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张长月,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李莹,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颖,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月与被告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莹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长月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