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2号 法定代表人韩瑞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孙红生,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国殿,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生、郝国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红生、郝国殿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