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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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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与孙红生、郝国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瑞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孙红生,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南倚天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瑞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孙红生,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国殿,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生、郝国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红生、郝国殿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发达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