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15号
原告王艳芳,女,197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天伦,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负责人温怀军,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艳芳诉被告宝丰县杨庄镇仝岭村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芳撤回对被告宝丰县杨庄镇仝岭村第五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王艳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