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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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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香与方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陈爱香,女,1973年出生,汉族。 被告方建国,男,1947年出生,汉族。 原告陈爱香诉被告方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陈爱香,女,1973年出生,汉族。

被告建国,男,1947年出生,汉族。

原告陈爱香诉被告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爱香撤回对被告方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旭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