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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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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43号 原告叶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旭升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43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旭升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旭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