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43号
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旭升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旭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