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71-1号
原告崔留顺,男,1948年出生,汉族。
原告胡霞,女,1948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逢义,男,1972年出生,汉族。
原告崔留顺、胡霞诉被告张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留顺、胡霞撤回对被告张逢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留顺、胡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跃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