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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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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留顺、胡霞与张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71-1号 原告崔留顺,男,1948年出生,汉族。 原告胡霞,女,1948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逢义,男,1972年出生,汉族。 原告崔留顺、胡霞诉被告张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71-1号

原告崔留顺,男,1948年出生,汉族。

原告胡霞,女,1948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逢义,男,1972年出生,汉族。

原告崔留顺、胡霞诉被告张逢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留顺、胡霞撤回对被告张逢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留顺、胡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跃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