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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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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09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 被告范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09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

被告范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