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09号
被告范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