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61号
原告王延奇,男,1970年出生,汉族。
被告李耀辉,男,1987年出生,汉族。
原告王延奇诉被告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延奇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奇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