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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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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奇与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61号 原告王延奇,男,1970年出生,汉族。 被告李耀辉,男,1987年出生,汉族。 原告王延奇诉被告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61号

原告王延奇,男,1970年出生,汉族。

被告李耀辉,男,1987年出生,汉族。

原告王延奇诉被告李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延奇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奇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