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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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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留栓诉被告宝丰迪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5号 原告何留栓,男,1945年出生,汉族。 被告宝丰迪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 被告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 原告何留栓诉被告宝丰迪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5号

原告何留栓,男,1945年出生,汉族。

被告宝丰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

被告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

原告何留栓诉被告宝丰迪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留栓撤回对被告宝丰迪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留栓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