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5号
原告何留栓,男,1945年出生,汉族。
原告何留栓诉被告宝丰迪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留栓撤回对被告宝丰迪信通手机连锁专卖店、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留栓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